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抢房也要冷静!没签购房合同不要付首付款

来自:每日商报日期:2013-08-15 18:04:18
最关键的是,购房首付款不等于定金,首付款一般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再行支付,消费者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已经是在履行合同,在法律地位上已然陷于被动,一旦发生纠纷维权会变得更加艰难。

    前不久,余杭塘栖消保分会接到当地市民祝女士的投诉,称其在塘栖超山购置了一处房产,已经付了首付款61万多,但一个多星期过去了,祝女士连购房合同都还没见过。

    未签合同先付款,工作人员说,祝女士可真是糊涂。祝女士说,当初自己在现场看房的时候一时冲动,在销售人员的游说下当即就把首付款给付了。回家后,经亲戚朋友一提醒祝女士才发现,自己连购房合同还没拿到,这么冲动付款很可能犯下大错。不仅如此,家里人对所购的房产也并不满意。随后,祝女士想退房,但开发商表示,祝女士已经支付了首付款,若要退房必须支付违约金。

    接到投诉后,余杭工商分局塘栖消保分会与开发商进行了联系。见到合同范本后,祝女士对合同上的不少细节产生异议,不愿在购房合同上签字。

    塘栖消保分会的工作人员指出,开发商在未与祝女士签订书面购房合同,且合同细节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,收受了祝女士的购房首付款,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,也违背了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以及《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。而祝女士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,先支付给开发商61万多元的首付款,自己本身也存在过失。

    双方经过多次约谈,开发商提出在购买车位时给予祝女士适度优惠,同时对合同细节的解释、备案情况的告知,逐一向祝女士进行了详细的解释。最终,祝女士认可了购房合同,并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。

    塘栖消保分会提醒消费者,在购买商品房等大宗商品时,切忌一时冲动。购房前多了解房产交易流程,并与家人协商一致后再行购买。另外,签订合同前需仔细阅读购房合同,遇到不明条款或者争议条款务必与开发商进行洽谈,详细了解合同条款的意义、操作方式。最关键的是,购房首付款不等于定金,首付款一般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再行支付,消费者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已经是在履行合同,在法律地位上已然陷于被动,一旦发生纠纷维权会变得更加艰难。

 

    本文转载自:杭州网--每日商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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